索引号:
SY0024799241202100021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陈府〔2021〕34号
成文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6-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贵局《关于花漂村焚烧落叶导致大气污染的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2021年4月15日10时09分,崇明区陈家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接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陈家镇焚烧落叶等大气污染问题的函(沪崇检行公函[2021]37号),中队就函中提及的内容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焚烧当事人施xx,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花漂村村民,2021年3月24日为花漂村进行垃圾清扫工作,系临时保洁人员。
2021年3月24日上午花漂村为村容村貌建设派施xx和黄xx对陈彷公路锦陈路两侧进行垃圾清扫工作,因路两侧落叶较多,垃圾回收点距离陈彷公路2公里左右,当事人使用电动三轮车来回一次要半小时,为图方便在陈彷公路南侧就地焚烧树叶。经调查此次焚烧事件系施xx擅自焚烧。后花漂村委会也对施xx、黄xx进行了批评教育。
2021年4月15日14时14分,陈家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执法队员于陈家镇花漂村村委会找到当事人施xx,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要求其到中队接受处理。2021年4月20日09时00分,当事人施xx到中队接受处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发生在主干道路,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明第2211601049号。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缴纳罚款,票据号码:1035520599,至此案件结案。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