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家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07-17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9240202000098

  •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陈府〔2020〕95号

  • 成文日期:

    2020-07-06

  • 发布日期:

    2020-07-17

各村(居):

为切实贯彻落实《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有效提升我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区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全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认真履行收支预算制定程序。(1)拟定草案。由村级“两委”班子(合作社理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实际情况及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提出本年度村级拟办的重大事项和日常开支情况,由村记账中心会计人员协助村负责人编制本年度村级收支预算草案。

2)审核修订。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及建议由村负责人进行修订。

3)民主决策。将修订后的预算草案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4)实行公开。每年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应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预算决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报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备案。

2.严格执行收支预算。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必须履行预算追加程序,由村级“两委”班子(合作社理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拟定草案,经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备案并公示。

3.及时编制收支决算。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总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财务收支决算审议并表决通过后于次年3月底前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上报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备案。(上年度收支决算和本年度收支预算可同时编制。)

(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规范债权债务管理。要加强内部控制,对超过一年的债权必须每年发《询证函》予以确认,要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并保留催收记录。对确需核销的坏账呆账或不需支付的款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2.积极制止新债产生。年度终了后,如本年度内产生新的村级债务,村级组织要明确化解措施及期限,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财政将扣减当年该村等额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凡涉及到村民(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重大经济活动,包括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方案必须报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预审备案,预审通过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公示审议结果后执行。

(四)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分别作为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村级财务监督权。每月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工作,认真做好民主理财活动记录,每年至少一次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理财结果,要充分发挥对财务制度落实、财务预算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财务决策等事项的监督职能。

(五)工程项目建设制度

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须提交镇审核、预审通过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公示审议结果后方可实施。严格履行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等程序,凡重大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要参与村级组织实施的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并在验收报告上出具意见并签章。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及有关资料须及时归档并报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备案。

(六)财务公开公示制度

每年3月底前公示年度收支预决算表、村干部工作报酬明细表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情况表。每月20日前公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明细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劳务用工登记表、民主理财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重大财务事项。每年审计结束后须公示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二、加强村级资产管理

(一)加强资产台账管理

村级组织要建立详细的资产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资产台账登记须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

(二)加强村级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管理

1.规范经济合同的管理。村级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应当签订区级统一格式的文本合同,合同按序统一编号管理并建立合同台账。签订合同时,除双方认为必须的份数外,还须增加2份正本,其中一份交村级记账中心入账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另一份报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备案。

2.规范工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行为,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租赁价格和调整机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条款和租赁年限。

1)按照区文件规定,自2018年起,工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租赁价格调整为每年15/平方米(折合10000/亩),新签订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该基准租赁价格,每2年调整一次,涨幅为5-10%,且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确保至2020年底实现辖区内所有工业集体建设用地执行最低租赁价格标准。

2)对现状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除公用事业外),按相关法律法规,限期实施整改。整改落实到位之前,其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每年30/平方米(折合20000/亩)。

3)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租金增长机制、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处理办法、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退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4)新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首次约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续签合同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再次续签的优先选择权。原来签订的所有不规范土地租赁合同,各村要与用地企业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增加合同补充条款;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20年以上的,由各村与用地企业协商,须根据《合同法》有关要求,重新签订规范的土地租赁合同。

2.规范大额村级资产的交易行为。本镇村级资产的下列交易活动,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1)村级房屋、设备、电力设施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用地的租赁,且租赁标的年租金达5万元(5万元,下同)以上的。

(2)对部分资金投入较大,符合崇明生态岛建设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营正常的企业续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经镇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采用协议等方式进行租赁,协议的结果须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报备手续。

3)房屋、设备等所属产权为村级资产的转让,且转让标的达5万元以上的。

4)其他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村级资产处置项目。

(三)加强小额物资管理

由于宣传品、活动奖品等物资相对金额较小,不再单独设立“库存物资”会计科目。为加强实物管理,村级可设置小额物资备查账进行登记说明,详细记录物资的品名、购入数量、金额,领用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名等信息,备查账作为会计档案一并存档。

三、规范村级城乡结对帮扶资金(资产)管理

(一)入账方式

帮扶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入账,必须专项核算,形成资产的由经济合作社入账。

(二)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按照协议已明确具体用途的,必须专款专用。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必须用于改善村民生活条件或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及群众等村级公益事业。

(三)使用程序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由“村两委”班子讨论研究决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结果须报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和出资方备案。

(四)民主监督

一要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按照财务规章制度,积极履行理财职责,做到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二要发挥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定期在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三要发挥财务公开栏的作用,将帮扶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在公开栏上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规范村级费用支出管理

(一)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

 村级组织公务活动的外省市差旅费补贴可参照《崇明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内交通费(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对应文件规定的省份报销。

村级组织公务活动的市内差旅费补贴可参照《关于规范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公务活动差旅费管理的通知》(崇财行〔201812号,具体报销办法如下:

1.适用情况。村工作人员到本市其他区开展公务活动或到镇以外的本区其他乡、镇开展公务活动,村工作人员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不使用公务用车。

2.报销标准。

1)区外公务活动差旅费。村工作人员到区外(本市范围)开展活动,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80元,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轮渡费用,可另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2)区内公务活动差旅费。村工作人员在本镇开展公务活动不报销差旅费;因公务活动需要一天经过多个乡镇区域的以本镇为起点,同方向按就高的原则予以补贴,相反方向的分别计算补贴,过桥过路、轮渡费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参加同一公务活动按拼车进行补贴,驾车者除按标准补贴交通费外,每搭乘车1人,另外给予驾车者20%补贴标准的交通费,搭车者不予报销交通费;自行驾车或乘公交到外乡镇开展公务活动的,交通费每天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单位:元

目的地

绿华

新村

新海

三星

庙镇

港西

城桥

建设

新河

补贴

120

120

120

110

100

90

75

65

55

目的地

东平

竖新

堡镇

港沿

向化

中兴

陈家镇

长兴

横沙

补贴

55

45

35

35

25

15

0

20

40

3.审批制度。

1)各村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数。

2)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3)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公务活动审批等凭证(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公务活动确认单等)。

(4)村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二)规范村级用餐费用支出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减轻基层负担,村级实行“零招待”制度。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村里进行公务接待的,由镇统一安排,费用由镇统筹承担。对由于工作原因(如因完成突击性、应急性工作加班等情况)发生小额的、必须的、合理的用餐费用,可根据工作的具体事项确定对应的列支渠道,结算时须附有正规税务发票以及相关凭证(注明用餐时间、事由、用餐人员名单等),用餐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20元。

(三)规范村级活动费用支出

凡涉及舞蹈比赛、运动会、假日学校等单项活动总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须附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注明组织单位、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对象名单和经费预算(如开展活动需购买的物品预算、参加活动人员补贴等)。若涉及发放参加人员补贴、活动培训老师劳务报酬等事项,不论金额都须提供活动方案。涉及购买活动服装、发放活动奖品等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须提供活动对象名单。

五、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

(一)明确劳务用工价格

目前镇制定的劳务用工指导价格为每天80-150元,年初各村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用工强度参照镇指导价格,制定当年详细的劳务用工价格标准,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备案。价格标准如有调整,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再次表决通过,并报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重新备案。

(二)完善劳务用工公开制度

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支出须按月结报,当月劳务用工登记表于次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村要在劳务用工情况登记表上印制本镇统一监督电话59406547。劳务用工登记表须复印件加盖村级组织公章后公示并交于村级组织归档,原件交由记账中心入账归档。

(三)加强劳务用工登记管理

劳务用工登记须指定一名登记人员,登记人员不得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提供劳务的人员担任。登记人员完成劳务用工信息登记并签字,交分管村干部审核签字,再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审核签章后公示。

(四)加强劳务用工发放管理

村级结报员根据公示后的劳务用工情况登记表制作发款清单,经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若费用金额较大,则按财务审批制度执行),交由村级记账中心会计人员复核签字并转账发款。会计人员应根据劳务登记表内“工作内容”一栏的记录事项,相应填写费用列支渠道。

(五)规范劳务用工支出凭证管理

小额、零星的劳务支出,须使用劳务用工登记表进行登记,费用根据具体事项对应列支渠道。凡个人提供劳务单次结算超过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大额劳务支出(如机械劳务费等),结算时须附有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发票及劳务用工登记表或工程协议,涉及常态化用工,须签订劳务协议或工程协议,以工资或工程项目形式支出。若提供劳务方为个体工商户、企业,不论金额大小都须附有正规税务发票和合同。

六、规范支付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财务支出行为合规性、真实性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本镇推行村级公务卡制度,由镇经管中心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并督促各村及时完成村级公务卡办理,支付事项参照沪崇农发[2020]5号文件中规定的《崇明区村级组织现金结算目录》执行(见附件)。

七、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本通知如与镇以前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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