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8-26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529120220002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堡府〔2022〕34号

  • 成文日期:

    2022-08-19

  • 发布日期:

    2022-08-26

各养护单位、相关部门、单位、村居: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生活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考核工作,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根据《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水务〔2021〕168号),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水务〔2021〕168号),在《崇明区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沪崇堡府〔2020〕75号)基础上进行修编,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目的

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升运行维护水平,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效益。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组织

成立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村办牵头,水务所、规环办、财政所、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市容所及各相关村居参与,组织开展本镇已进入养护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考核工作。

组  长:陈健  

副组长:施凯、黄英  

成  员:规环办、财政所、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市容所、各村居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

养护企业是设施运行养护的工作主体,是直接被考核对象,应根据《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工作内容》(附件1)做好年度设施养护工作。

农业农村办牵头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督促养护企业制度到位、人员到位、台账到位;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镇政府;督促运维企业整改虚接漏接等施工遗留问题;监督运维企业做好巡查巡检,对报修情况进行抽样回访;监督运维企业落实污泥处置工作;落实检测单位开展水质监测;建立镇、村、户、企“四位一体”的区域化运维管理体系,协调养护企业与相关单位,实现监督、反馈、整改无缝对接。

水务所负责指导养护企业开展运行养护工作;组织实施日常抽查,检查管网收集情况及设施运行工况;协助农办做好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村居是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处理设施、收集系统完好度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农办;及时反馈村民意见,协调解决村民矛盾;发动小队长、志愿者、党员骨干等积极分子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引导群众爱护处理设施,避免压占、种植。

财政所负责运维养护资金、水质监测费的落实和拨付,监管资金规范使用。

规环办、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市容所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适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方式分为水质考核和季度现场考核。

(一)水质达标情况(60分)

考核范围为进入养护期的处理设施。

1.市、区级水质监测(40分)

考核依据包括市水务局抽测、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纳入年度监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依据水务局每年3月底前提供的名单确定)、区水务局监测以及其他上级部门相关监测结果,根据年度总体达标率计算(年度总体达标率=达标点次/该年度监测点次*100%)。根据区级部门提供的年度达标率,分3档赋分,具体如下:

95%(含)以上,得40分;

95%-75%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75%以下,得20分。

2.镇级水质监测(20分)

镇农业农村办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每月进行水质监测。2017年及之后工艺每月抽测20%,2017年之前工艺每季度抽测25%,重点时段如夏季、冬季根据情况增加抽测比例。根据年度总体达标率计算(年度总体达标率=达标点次/该年度监测点次*100%)。分档赋分,具体如下:

90%(含)以上,得2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同一个点位出现2次及以上水质不合格,再扣0.5分/点位。

(二)季度现场考核(40分)

每季度,镇考核小组抽取25%的站点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对污水管网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查阅工作台账、社会影响等方面,具体查看《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点运行养护考核表》(附件2)进行考核打分。每月的平均分*40%为当年度现场考核分。

五、养护资金

(一)养护资金标准

1.2017年之前所建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资金标准为200元/户/年,暂按区补100元/户/年,镇自筹100元/户/年执行。

2.2017年及之后所建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资金标准为280元/户/年,暂按区补224元/户/年,镇自筹56元/户/年执行。后续根据区新一轮体制分成及时调整。

(二)拨付比例

养护资金根据考核对象的年度总得分,分4档拨付,具体如下:

90(含)-100分,全额拨付当年度养护资金;

80(含)-90分,拨付当年度养护资金的90%;

70(含)-80分,拨付当年度养护资金的80%;

70分(不含)以下,拨付当年度养护资金的60%。

(三)奖惩机制

1.考核中,养护工作存在创新,有工作亮点将会相应加分。

2.若出现市级以上(检查督查、水质检测、环保检查)曝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受到通报追责的问题,每发生一起扣养护资金5万元;

3.若出现区级(检查、督查、检测)曝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受到通报追责的问题,影响严重的每发生一起扣养护资金2万元;

4.对各种考核、检查、督查、检测、曝光等情况,养护单位按要求确保时效和质量完成整改,并反馈镇农办,未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镇农办将酌情发出“蓝、黄、红”督办工单,按照蓝色工单500元每单、黄色工单1000元每单,红色工单5000元每单,在当年养护经费结算中作相应扣除。

(四)资金拨付

为确保运维企业正常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当年度区、镇级第一次水质监测结果达标率均达85%及以上,拨付养护资金的50%,剩余养护资金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再拨付。若第一次区、镇级水质监测结果达标率在85%以下,养护资金需在运维期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并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社会宣传

相关部门、单位、运维企业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考核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督促运维单位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重点加强资金监管,注重结果运用。

(二)严格履行职能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要求运行养护单位落实养护合同中制定的相关约定条款。对发现的问题要详实记录,及时反馈,切实整改,落实成效。

(三)注重日常管理

各村要加强后续管理,确保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完好,并保障农户新建、翻修住房后生活污水得到收集处理,做好后续复核工作。

六、资金管理

(一)农业农村办根据每年设施量的统计结果,申报资金计划,足额落实运行养护配套资金,根据养护合同及考核管理办法拨付至养护管理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台账。

(二)财政所落实水质监测经费,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根据监测合同授权支付至第三方机构,确保水质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生效。2020年4月28日印发的《崇明区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沪崇堡府〔2020〕7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根据市、区最新要求适时进行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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