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2902019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堡府〔2019〕25号
成文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3-2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分别于1984年10月1日和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兵役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兵役法制意识,切实执行好兵役证制度,促进征兵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市、区征兵办将于今年4月至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年度兵役执法大检查。为切实做好我镇兵役执法检查的自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堡镇兵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牛 扬(副书记)
副组长:梅新忠(武装部长)
秦卫萍(副镇长)
成 员:姚红娟(人大副主席)
施新涛(经济发展办主任)
徐 斌(社会事业发展办主任)
杨寿宝(武装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堡镇武装部,梅新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兵役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
4月15日前,主要由各单位组织自查,4月下旬镇征兵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镇辖区内的单位进行普查,5月份上旬开始接受区、市征兵办兵役执法检查组抽查。
三、兵役执法检查的对象
兵役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18—24周岁的上海户籍男性适龄公民。
四、兵役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适龄公民、单位负责人对兵役证制度有关规定的知晓情况。《兵役法》第13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市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17条第3项规定:“18至24周岁(即2001年—1995年度出生)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对没有兵役证的、兵役证上无年度兵役登记记载的或者有“拒征”行为记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录用、录取和受理。第36条第6项还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
2、有关单位及部门在招工、招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的规定中,是否有要求18—24周岁的上海户籍男性公民出示兵役证的条文,是否按规定履行查验兵役证的职责。
3、企事业单位(含学校)中的适龄公民是否有兵役证,并依法办理年度审证手续(指有年度兵役登记记载)。
4、按检查要求,提供职工(学生)花名册和上海户籍18—24周岁男性职工(学生)花名册,制作好单位中18—24周岁上海户籍男性公民兵役证复印件存档备查(说明:今年18周岁即98年度出生的男性公民的兵役证,目前还未办理)。
五、要求
1、各单位按表式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好《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并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一份由单位留存备查,一份请各单位务必于4月10日前交堡镇武装部(地址:堡镇正大街122号、邮编202157、电话:59421083),学校同时还要上报《各级各类院校情况统计表》,以便汇总上报。
2、各单位要按照执法检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接检查的各项工作。
3、各单位负责人要学习掌握兵役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到做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