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渔业船舶超载,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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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利用渔业船舶超载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船员管理办法》
呼吁渔业船舶所有人
渔业生产从业者
增强渔业安全责任意识
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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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0日,沪崇渔****船在东海渔场内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后返航停泊横沙渔港,当日13时,沪崇渔****船停靠横沙渔港5号码头,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登临该船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检查勘验并拍照取证,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违法线索,经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沪崇渔****船《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登记内容,该船核定乘员为8人。经调查,在8月1日至10日出海捕捞作业期间,实际在船船员有10人,存在人员超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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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结合违法情节,依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徐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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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涉及渔业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对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当事人徐某某身为沪崇渔****船船长,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好船长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知渔业船舶不能超载人员的规定,为了人多好干活,仍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
为了规范船上乘员人数,《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根据渔船不同种类、吨位、技术状况、航区等严格核定乘员人数。并对进出渔港的船上人员实行申报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渔业船舶超载人员可以判定为渔业船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现人员超载的,可以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严厉处罚。
希望船东、船长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有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意识,严禁渔船违规出海捕捞作业,确保渔船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