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崇〕征地补告[2018]第031号

时间:2019-08-20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27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安村裕东19队、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北村1队;征收农用地 15085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464.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5549.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陈家镇农用地62.55 /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陈家镇粮棉地4.2 /平方米,蔬菜地6.6 /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北村1

4789.8

299601.99

19293.54

0

0

0

318895.53

2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安村裕东19

10759.8

673025.49

44063.46

0

0

0

717088.95

 

合计

15549.6

972627.48

63357

0

0

0

1035984.48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9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陈家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9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陈家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顾中华       联系地址: 陈家镇人民政府南侧

联系电话: 59406350     监督电话: 69626456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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