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湿垃圾残液、环卫车辆冲洗废水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2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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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MB2F31269120240002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绿容〔2024〕36号

  • 成文日期:

    2024-04-07

  • 发布日期:

    2024-04-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湿垃圾分散处理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生活垃圾废水收运体系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属地管理、行业指导、部门联动、标准明确、分类施策、监督有力为原则。

二、工作目标

梳理排摸湿垃圾分散处理设施中相关废水产生、收集、处理、排放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进一步健全清运标准体系,完善配套设施及污水管网,冲洗废水应纳尽纳,垃圾残液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杜绝冲洗废水和垃圾残液向雨水管网排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废水收运管理体系,实现规范纳管,杜绝垃圾残液运输中“跑、冒、滴、漏”的问题,建立湿垃圾残液收运处置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情况排摸。各乡镇要组织对湿垃圾处理站、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产生的废水和垃圾残液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收运去向、收运车辆、湿垃圾残液产生情况、冲洗废水产生情况、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情况等,并对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浓度进行抽样检测,一点一策,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

(二)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来源和性质,相关废水纳管和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产生的垃圾残液应集中收集,外运至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湿垃圾处理中产生的残液原则上应进入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置,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或集中收集,外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三)强化规范运输。各乡镇湿垃圾处理站产生的废水、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产生的冲洗废水,如没有纳管条件,需外运处置的,一是应达到纳管标准;二是向区绿化市容局提出废水外运申请(明确废水外运的原因、外运废水的流向、外运车辆信息),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外运处置;三是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不得擅自处置,如需委托区环卫中心外运废水的乡镇,应提交废水外运申请,签订清运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返还款中予以扣除;四是如发现擅自处置湿垃圾残液的行为我局将移送区环保部门进行处罚。

(四)强化问题整改。各乡镇要以冲洗废水无序排放、湿垃圾残液集中收运处置过程中乱倾倒现象为重点,针对问题,落实相关设施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防范雨污混排混放,落实垃圾残液收运处置去向并建立信息化监管制度。

(五)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应进一步细化完善湿垃圾处理站、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的精细化作业标准。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等培训指导,贯彻设施内部雨污分流标准,严控雨水排入污水管网,杜绝冲洗废水排入雨水管网,严禁垃圾残液违规排放。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乡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内湿垃圾处理站、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等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完善相关设施污水纳管配套,建立动态发现机制,严格监管执法,杜绝违规纳管排放、雨污混接混排和乱倾倒行为。

(二)部门联动,加强常态长效管理。区绿化市容局会同区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全过程管理,对湿垃圾残液、环卫车辆冲洗废水开展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各乡镇要牵头组织全面排摸,制定精细化作业标准,加强培训指导,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加快问题整改,防范环境污染。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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